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设立“福建三农集团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一、经认真研究,我们一致认为创立自营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有利于扩大公司自产农药的知名度,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加速资金回笼,降低流通领域的资金回收风险,提高市场竟争力。为此同意设立“福建三农集团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二、为了规范运作,建议相应撤消“福建省三明市农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三、设立农资连锁销售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独立董事:张效公    骞国政
    萧志东
    20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