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史克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于2002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3、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要求如期于2002年12月21日上午10:00在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9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12月11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共计135,111,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98%;
    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 公司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陈平、王世兆等董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审议《关于彭科席、勾永梁等监事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议案于2002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议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议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人表决,当场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克通    2002 年12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