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绵阳市天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让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丰集团)所持有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部分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已于2002年7月13日与美丰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每股3.891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美丰集团持有的2,743.791万股四川美丰国家股股份,转让总价款民币106,760,907.81元。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将持有四川美丰2,743.791万股,占四川美丰总股本的11.17%,为四川美丰第三大股东。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国函[2001]76号《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2001]205号《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于2002年5月13日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设立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号:5107002895001。股东由林国章、黄德平、李家林、林娜、刘成德、郑琴容、伍祥志等7名自然人组成,法人代表为林国章。
    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交通、旅游、商贸等项目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资产重组的咨询服务。
    根据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川贡会审(2002)字第095号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21,218万元,负债1,920万元,净资产19,298万元。
    四、本公司与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美丰集团无关联关系。
    五、本公司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筹资金,本公司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有关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六、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四川美丰已上市流通股份。
    七、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四川美丰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八、本公司受让四川美丰国家股股份后,承诺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九、备查文件:
    1、财政部财企[2002]381号文;
    2、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2]252号文;
    3、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2]89号文;
    4、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
    5、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绵阳市天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