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和绵阳市天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晨投资)共转让其所持7,247.138万股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国家股股份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2]381号文批准。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份转让概述
    2002年7月13日,本公司分别与华川公司、天晨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四川美丰的11,617.88万股国家股中4,503.347万股(占四川美丰总股本的18.33%)协议转让给华川公司,2,743.791万股(占四川美丰总股本的11.17%)协议转让给天晨投资,每股转让价格按本公司截止200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确定,即3.891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81,986,139.58元。
    二、 本次股份正式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四川美丰国家股4,370.742万股,占四川美丰总股本的17.79%,为四川美丰第二大股东。
    三、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与股权受让方华川公司和天晨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四川美丰已上市流通股份。
    五、 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四川美丰已上市流通股份情况。
    六、 本公司本次转让的四川美丰股份为本公司合法拥有,不存在禁止或限制上述股份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财政部财企[2002]381号文;
    2、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2]252号文;
    3、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2]89号文;
    4、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
    5、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