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纠正地 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和川财税[2000]38 号文 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先征收33%再返还18%(实际征收15%)的政策, 该政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