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 在审核后,认为此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将其提案列入公司2001年度 股东年会(第12次股东大会)议题,并进行审议。该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文预案》进行修改, 在原有内 容基础上,增加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内容。 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 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作出 的风险投资决策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由董事会决定, 超过百分之三十 按重大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程序办理。”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 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作出的风险投资决策应在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五以下由董事会决定,超过百分之十五按重大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程序办理。”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