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简称"《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已于2005年6月10日发布了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现对已发布的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应得红利进行重新调整。即以公司2004年度末总股本24,566.5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4.5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现金4.05元)。
    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不变。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