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及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吴坚民因提出辞职申请未参加表决、独立董事侯志红未参加表决,当时独立董事未发表任何意见。
    2003年6月10日,独立董事吴坚民、侯志红就该关联交易议案共同发表反对意见(附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03年5月13日的《中国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1日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沈阳中环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特环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广视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本独立董事坚决反对。
    反对理由:上述关联交易前三项发生在2002年11月份,公司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未进行公告,是一种越权行为,并且借款已经既成事实,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目前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关联方提供借款,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应杜绝这种行为。
    
吴坚民、侯志红    20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