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徐静波、吴杰律师(以下称见证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5月30日召 开的2000年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2001年4月20日董事会决议召集, 有关召开会 议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1年4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1年5月30 日在沈阳南部污水 处理示范厂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桂琴因故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公司董事王善福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董 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见证律师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372,949,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 经见证 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经3 名监票人员负责清 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 对以下五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公司200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年度工作报告及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00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
    上述5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公司未要求本所见证律师就其他事项出具相关意见。
    综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2000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徐静波 吴杰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