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应深交所的要求,就截止于2001年11月30日,我公司财面形成的沈阳环保设备 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欠“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67亿元事项,进行 补充说明如下:
    沈阳环保集团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同一法人的关联公司, 当时沈阳环保集团贷款延期正在办理中,同时正在进行的几个科研项目又处于关键 时期,急需进一步追加投资,确保项目的完成,所以环保集团提出向我公司拆借资 金。我公司向董事会提请了集团公司请求拆借资金的议案,2001年7月13日, 我公 司董事长主持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专题讨论了集团公司请求拆借资金 的事宜。会上做出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将此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
    而此时正值我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原秘书与董事会新秘书交接过程中, 资料管理混乱,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的决议没有及时公告,使原定召开的 临时股东大会未能举行。这时,环保集团贷款到期在即,我公司财务总监认为董事 会已经通过了决议,所以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擅自于7月16日,7月25日分两次 向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转入资金4,000万元和8,546万元。而董事会原秘 书在交接过程中并未向董事会新秘书交代此事,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致使董 事会新秘书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公司管理的疏漏,造成了未及时披露的失误,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4.1,7.3.12条的规定,我公司已与环保集团商定,在年报前解决集团 公司借款问题。具体解决方案已报请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现特就 此事做一补充公告进行说明,以征得广大股东的理解。在此,公司董事会成员对全 体股东深表歉意。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