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环美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515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根据《证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沈阳恒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塑胶”),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峰;
    (2)被告:环美。
    2、纠纷的起因:
    双方有业务往来,现环美尚欠恒丰塑胶176,000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环美立即给付恒丰塑胶176,000元及违约金;
    (2)要求环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其他情况
    依据传票,本案将于2004年4月26日开庭。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备查文件
    1、[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515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
    2、《起诉状》(副本)
    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4月12日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南京蓝深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继宗系该公司经理;
    (2)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28日,蓝深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一份螺旋压榨机、砂水分离器及搅拌器、搅拌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444,400元,付款期限为货到一周内付50%货款,3个月内付另40%货款,余款10%在一年内付清。在履行合同中,蓝深公司按约定数量供货,本公司收货后于2001年8月支付蓝深公司货款222,200元,余款222,200元未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2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帐户存款及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所属部门债权27万元。
    四、判决情况
    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蓝深公司货款222,2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77,760元自2001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4,440元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
    本案受理费6,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100元,合计10,300元,由本公司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备查文件
    1、(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