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沈高新法民合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昊城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城开关”),其法定代表人为柴桂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6月15日和2001年10月本公司与昊城开关分别签订两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昊城开关为本公司加工进线柜、计量柜、变电柜等电气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72,757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7万元,余额402,757元人民币未支付。
    昊城开关曾于2002年12月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庭外签订《还款协议》达成和解,并约定于2003年7月31日前本公司给付全部款项和承担一半诉讼费用2,830元,到期后本公司未支付费用。
    3、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给付加工承揽费402,757元人民币;
    (2)判令本公司给付诉讼费2,830元;
    (3)判令本公司给付上述两项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402.07元;
    (4)判令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昊城开关加工费人民币402,757元;诉讼费人民币2,830元;
    2、本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昊城开关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3年7月3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公司赔偿昊城开关损失费人民币2,83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9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沈高新法民合初字第247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