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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项目:公司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3-11-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年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宜兴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宇”),其法定代表人为黄建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4月14日,宜兴中宇与本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宜兴中宇承揽南部污水处理厂(现已更名为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截止2003年10月20日,尚欠承揽业务价款603,000.00元。

    三、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帐号:63003708091001、沈阳市商业银行帐号:07030130-01-00309-02291-3中存款陆拾伍万元整。如基存款不足冻结数,则陆续冻结,直至达陆拾伍万元为止。

    四、其他情况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12月1日下午1时15分在宜兴市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本公司已提出《管辖异议》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项尚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年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传票》

    2、《起诉状》

    3、《宜兴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2003]年宜民二初裁字第2203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1(判决书558号)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其法定代表人为朱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第三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3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华迪尚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

    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2003年9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2003-43号公告)

    (3)诉讼请求

    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Ⅱ、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权手续抵还华迪。

    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3、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筑面积为26.366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0.993平方米)。

    4、民事判决情况

    (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院内第62号车库(建筑面积26.366平方米),第63号车库(建筑面积20.993平方米)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由环美负担;

    (2)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本公司的其他请求。

    诉讼费5,510元,保全费1,670元,由环美负担。

    二、事项2(判决书559号)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迪;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环保集团;

    第三被告: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其法人代表为唐丽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本公司;

    第三人: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9日,环美与华迪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295.96万元。环美先后先后支付工程款、材料及以物(电视、汽车等)抵工程款180万元,尚欠工程款约110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到期债务以环保集团(经核实系阳光开发)开发的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的房屋以1,013,152.40元抵还给华迪,几方均有顶账协议。该房屋未办理房证、它项权证手续。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2003年9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2003-43号公告)

    (3)诉讼请求

    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105万元。

    Ⅱ、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在环美不履行返还欠款义务时将顶账的房产中华园公寓(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的房证、它权证办理,产权转给华迪。

    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

    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3、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建筑面积为194.837平方米)。

    4、民事判决情况

    (1) 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号房屋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2) 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阳光开发、本公司、朱振东的其他请求。

    诉讼费15,260元,保全费5,570元,由环美负担。

    三、其他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法定代表人为郭心敏,系该行行长;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

    第三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总厂”)。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环美与光大银行签订了02-076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620万,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利率为5.841‰。本公司与中环实业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环美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利息并提前偿还欠款本金;

    (2)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第三人用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裁决情况

    法院下发[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环美、本公司、中环实业、总厂银行帐户存款64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收到“查封、扣押财产笔录”。查封、扣押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情况记载如下:查封本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汪家村的65,8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四、民事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环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本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环实业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5、驳回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12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光大银行。

    五、其他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期后合并报表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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