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火炬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火炬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沈河民二合初字第1233号《传票》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诉状”)、《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水处理”),其法定代表人为倪士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火炬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
    中昌水处理与火炬之间有业务往来,中昌水处理向火炬销售蜂窝斜管等净水设备。截止2003年3月10日,火炬尚欠中昌水处理货款246,854元。
    三、其他情况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于2003年11月24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项尚需要核实。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3]沈河民二合初字第1233号《传票》
    2、《起诉状》
    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