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8月14发出的[2003] 沈仲字第03074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和沈阳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的《仲裁申请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发出答辩通知书的时间为2003年8月14日。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技术进出口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鹿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本公司就本公司从芬兰引进污水处理厂设备和有关技术事宜,于1999年6月24日签署一份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外执行与芬兰的SEICON OY公司签订的设备引进合同CFSS-9901和与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CFSS-9902项下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按合同总价的0.8%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根据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规定,本公司作为受让方每年向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根据代理协议约定,本公司在对外付款前20天,将所需金额划给技术进出口公司,技术进出口公司完成对外付款。当合同履行至2001年时,本公司提出因资金紧张请技术进出口公司垫付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项下该年度的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并于2001年7月9日出具了借条。
    截止2003年7月8日,本公司未偿还上述资金,也未支付该笔款项下的代理手续费9,967元人民币。同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申请
    (1)裁令本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9,967元人民币,技术进出口公司垫付款1,245,820.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083元。总计1,273,870.3元。
    (2)裁令本公司承担仲裁全部费用。
    三、其他情况
    [2003] 沈仲字第03074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文件。
    本案的相关事项尚在调查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构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 沈仲字第03074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
    2、沈阳技术进出口公司的《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