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公司沈阳中环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500万元、向关联公司上海特环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800万元和向沈阳中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900万元的行为,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7.3.12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对此,公司董事会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并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