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燕京惠泉”
    股票代码:6005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邮编:101300
    联系电话:010 -89490729
    联系人:刘翔宇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0月8日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持有“燕京惠泉”38.148%股份,为“燕京惠泉”第一大股东。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实施。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如不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则不再收购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所持有的“燕京惠泉”股份。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 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燕京惠泉 指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晋达国际 指晋达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圣歌 指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 龚金柱 指外资非流通自然人股东龚金柱 郭振辉 指非流通自然人股东郭振辉 林志坚 指非流通自然人股东林志坚 燕京集团 指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燕京有限 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北控 指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企业 指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 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受让“燕京惠泉”14.2244%股权之行为 标的股份 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受让“燕京惠泉”14.2244%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名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注册资本:667,424,500 元
    注册号码:110000151084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股份制
    主要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水、啤酒原料、饲料、酵母、塑料箱经营期限:1997年7月8日至2047 年7月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222633646901
    组织机构代码:63364690-1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邮编:101300
    联系电话:010 -89490729
    2、本公司产权关系
    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为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9.32% 股份)、北京燕京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2.63%股份),其余股东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8.05%股份)。
    3、股权控制关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 ↓ 顺义区人民政府 京泰集团 其他政府 │100% │ │ │ │ ↓ ↓ │ 其他企业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50.37% │ │ 10.5% │ └────────┐ │39.13% │ │ │ │ │ └───────────┤ │ │ │ │ │ ↓ ↓ │ 北京企业(啤酒)公司 ←北京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 │80% │ │ ┌─────┘ │ ↓20% ↓ │ 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 │69.32% │61.69% ↓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 │ ↑ ↑ │ │ │5.78% │32.53% 燕京集团 社会公众股东 战略投资者 香港公众
    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9.32%的股份,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本公司设董事15 人、监事3 人。
姓名 本公司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其他公司 长期居 家或地区居留权 主要兼职 住地 李福成 董事长 中国 否 燕京有限董事长 中国 戴永全 副董事长 中国 否 无 中国 李秉骥 副董事长 中国 否 “燕京惠泉”董事长 中国 丁广学 董事 中国 否 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 王启林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董学增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李颖娟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杨怀民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张怀东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张海峰 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李兴山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陈建元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朱立青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赵述泽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苏长江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否 无 中国 王淑惠 监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王启 监事 中国 否 无 中国
    5、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持有、控制“燕京惠泉”38.148%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2004 年10 月8 日,本公司与“燕京惠泉”的股东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向晋达国际有限公司收购999.6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9984% ,转让价款为3,698.52 万元人民币;向龚金柱收购1,700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6.8%,转让价款为6,290 万元人民币;向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收购841.5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366%,转让价款为
    3,113.55 万元人民币;向郭振辉收购10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4% ,转让价款为37 万元人民币;向林志坚收购5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2%,转让价款为18.5万元人民币。本次转让共收购3,556.1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14.2244% ,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共支付13,157.57 万元。
    本次转让前,“燕京惠泉” 注册资本为25,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持有其9,537万股,占“燕京惠泉” 注册资本的38.148%;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燕京惠泉”注册资本为25,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持有13,093.1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2.372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不再持有“燕京惠泉”股份。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公司于2004 年10月8日与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确定本次协议本公司向晋达国际有限公司收购999.6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9984%;向龚金柱收购1,700 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6.8% ;向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收购841.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366%;向郭振辉收购10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4%;向林志坚收购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2%。本次转让共收购3,556.1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14.2244% 。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经协商,以每股3.7 元的价格进行,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157.57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支付,并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支付50% 价款,于本次转让的股份正式过户后支付另外50%价款。本次转让完成前,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为社会法人股东,龚金柱为外资非流通自然人股东,郭振辉、林志坚为非流通自然人股东。转让完成后,所转让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实施。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如不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则不再收购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所持有的“燕京惠泉”股份。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燕京惠泉”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