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接有关部门通知,本公司收购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事项所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公司字[2004]15号文批复。本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已获得批准。批复主要内容为:
    “一、鉴于本次收购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资产权函[2003]4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你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实施全国品牌战略(京政函[2003]71号);你公司已承诺支持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泉啤酒”)的发展,并准备长期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惠泉啤酒董事会认为本次收购将提高惠泉啤酒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受让9537万股惠泉啤酒的股票(占总股本的38.1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惠泉啤酒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惠泉啤酒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惠泉啤酒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在近日办理收购股权的过户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