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开拓华东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升燕京品牌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投资5001万元与浙江省缙云县兴合集体资产运营中心、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合资经营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于2003年6月16日在中国浙江省丽水市签订。公司本次投资没有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6月16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0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372209.79万元,此次投资总额为5001万元,不足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投资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合同各方为:
    甲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职务:董事长
    乙方:浙江省缙云县兴合集体资产运营中心
    法定地址:浙江省缙云县城胜利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珍
    职务:主任
    丙方: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溪滨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喜光
    职务:董事长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啤酒、啤酒原料、饲料、酵母。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8335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1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浙江省缙云县兴合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以其所属企业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经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净资产减去丙方700万元的出资后的余额及现金出资2634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1.6%;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中的700万元净资产出资7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4%。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投资金额
    本公司出资5001万元;浙江省缙云县兴合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出资2634万元;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
    2、支付方式
    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浙江省缙云县兴合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以其所属企业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经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净资产减去丙方出资后的余额及现金出资;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中的700万元净资产出资。
    3、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 甲、乙、丙三方确认,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德威评报字(2003)第111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浙江是全国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居民消费水平较高,市场潜力大,公司投资设立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可以进驻华东市场;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燕京啤酒的生产能力,提高燕京啤酒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为公司获得较好的利益回报。
    六、备查文件
    1、对外投资合同;
    2、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