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1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4月10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分别为: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赵晓东、毕贵索、杨怀民、张海峰、杨毅、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会议由董事长李福成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2006年税后净利润30803.36万元,分配如下:
    (1)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80.34万元。
    (2)按税后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540.17万元。
    以上两项基金提取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6182.85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87232.16万元。拟按2006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3元(含税)。
    2、本年度不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保证控股子公司-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会议决定为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壹年期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董事会授权李福成先生代表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签署上述贷款的担保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决定,继续聘任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2006年度支付给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酬为175.5万元。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未参加本议案表决,11名非关联董事对此一致表示赞成。5名独立董事在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书面认可,并在事后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有关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会议决定向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四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李福成先生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借款合同。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会议决定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两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一年。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李福成先生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借款合同。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李兴山五人组成,其中,李福成任主任。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委托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燕京啤酒(赣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是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惠泉)和燕京啤酒(赣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京赣州)的控股股东,燕京惠泉下属子公司燕京啤酒(抚州)有限公司和燕京赣州同在江西省境内,且距离较近,为避免燕京惠泉和燕京赣州在市场上的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会议决定委托燕京惠泉代为行使在燕京赣州中的股东权力,由燕京惠泉对燕京赣州实行托管经营。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改说明》。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07年5月16日上午9:30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章程修改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会的有关指导意见,报告期内,因可转债转股以及股权变动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3.2条“公司的股份设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三种。国有法人股是指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所投入的国有资产折股;法人股是指向社会法人单位募集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原由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转为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
    修改:删去原公司章程第3.2条,本章以下条款依次顺延调整。
    2、原公司章程第3.8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9,996.5672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9,996.5672万股。”
    原公司章程第3.8条依次调整为第3.7条并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100,220,886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00,220,886股。”(本章以下条款依次顺延调整)
    3、原公司章程第4.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在此条款后补充如下内容:“非经本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公司不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经本章程规定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而与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应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偿债务。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4、原章程第4.12条后增加以下内容:“股东大会对上述第12、13、14、15项决议事项以及重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按本章程第4.13条的规定为股东开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5、原公司章程第4.25条“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修改为:“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原章程第5.1条后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原章程第5.14条后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对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财务事项的授权应仅限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日常经营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对于公司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决议,不应授权。”
    8、原章程第6.3条后增加以下内容:“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9、原公司章程中8.8.13顺延为8.8.14条,增加8.8.13条“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10、增加8.29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1、原公司章程12.6.4条“清缴所欠税款”
    现修改为: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12、原公司章程第12.7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现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13、增加18.7条:“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