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亦认为调整后的方案更好地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31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传真及电子邮件、进行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对价安排的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
    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如下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为基数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执行2.1股股票的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股份总数量将视可转换债券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不含股权登记日)的转股数量而定,但流通股所获得的对价水平(每10股获赠2.1股)不因可转换债券的不同转换比率而改变。
    在上述支付完成后,公司的现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方案:
    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如下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为基数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执行2.7股股票的对价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股份总数量将视可转换债券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不含股权登记日)的转股数量而定,但流通股所获得的对价水平(每10股获赠2.7股)不因可转换债券的不同转换比率而改变。
    在上述支付完成后,公司的现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自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认真考虑后,决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三)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四)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认为:"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燕京啤酒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调整对价方案的行为合法有效;燕京啤酒根据调整后的对价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客观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附件
    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