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与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在辽宁省沈阳市合资设立沈阳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与"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 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因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是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全资公司,且本公司与"燕京集团"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合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3月29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4月9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4人,实到董事14人,分别为: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董学增、李颖娟、杨怀民、张海峰、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沈阳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议案》。
    此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书面文件,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450,884万元,此次增资总额为6,000万元,不足公司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次投资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各方介绍
    合同各方为:
    甲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66742.45万元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水、啤酒原料、饲料、酵母、塑料箱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5年燕京啤酒实现净利润27,678万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燕京啤酒总资产796,415万元,净资产450,884万元。
    乙方: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3106.4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饮料及其他相关产品。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股权的60% ,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以美元出资,约折合500万美元,具体数额以双方合同签定之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为准),占合资公司的股权的40%,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于2006年4月在北京签署《合资合同》。
    1、定价依据:经合资双方协商共同出资。
    2、合同各方投资金额:本公司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 BEIJING YANJING BEER CORPORATION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以美元出资,约折合500万美元)出资。
    3、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4、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五、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合资公司的设立,是公司进军东北市场、完善全国市场战略布局的重要一步,是燕京实现品牌提升的需要,也是燕京完成"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保证,该项目的实施,必将有利于燕京整体实力的增强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七、备查文件
    1、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
    4、合资合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