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在公司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在深交所正常交易日(无论公司可转换债券是否停牌)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公司可转换债券自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起至改革方案实施结束之日将暂停转股。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为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燕京啤酒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考虑了燕京转债提前转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影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前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如燕京转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含当日)前提前转股,流通股股东按其每股股份计算所获得的作为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不会由于燕京转债的转股而发生变化,但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将增加。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如燕京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将导致燕京转债停止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燕京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