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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2006-03-25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控股子公司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燕京")进行增资。

    此次增资"广东燕京"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增加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企业")以美元增资,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

    此次增资前,"广东燕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现金人民币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北京企业"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此次增资后,"广东燕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额为15,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75%,"北京企业"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与"北京企业" 同比例对广东燕京进行增资, "北京企业"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5%的股权,且本公司与"北京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3月14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3月24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4人,实到董事14人,分别为: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董学增、李颖娟、杨怀民、张海峰、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此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李福成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书面文件,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421,107.38万元,此次增资总额为7,500万元,不足公司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次增资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各方介绍

    合同各方为:

    甲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66742.45万元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水、啤酒原料、饲料、酵母、塑料箱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年燕京啤酒实现净利润27,050.65万元。截止2005年9月30日,燕京啤酒总资产795,977.75万元,净资产450,467.68万元。

    乙方: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3106.4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饮料及其他相关产品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与"北京企业" 合资设立公司。"北京企业"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5%的股权,且本公司与"北京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增资"广东燕京"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增加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企业"以美元增资,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

    此次增资后,"广东燕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额为15,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75%,"北京企业"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北京企业"于2006年3月24日在北京签署《增资协议》。

    1、定价依据:以协议各方所占"广东燕京"股权比例为依据,双方进行同比例增资。

    2、协议各方投资金额:本公司增资7,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北京企业"以折合2,5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增资。

    3、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4、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燕京" 此次增资完成后,将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继续以佛山为基地市场,不断扩大广州、东莞等中心城市市场份额,尽快实现燕京在广东的战略目标。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七、备查文件

    1、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

    4、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 增资协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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