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3月14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3月24日在公司工会办公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分别为监事会主席苏长江先生、监事王淑惠女士、监事王启先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长江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燕京")增加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
    此次增资"广东燕京"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增加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企业")以美元增资,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
    此次增资后,"广东燕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额为15,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75%,"北京企业"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同意《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北京泛华协和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2.49%的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将所持的北京泛华协和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2.49%的股权转让给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并同意《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7%的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将所持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7%的股权转让给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人民币。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1、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此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股东及本公司利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