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完善燕京啤酒在全国的战略布局,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升燕京品牌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本公司")决定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与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企业")在广东佛山南海区合资设立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关于合资经营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合同》于2004年12月10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75%;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出资301.61万美元(折合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5%。
    本次关联交易为"燕京啤酒"与"北京企业" 合资设立公司。"北京企业"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燕京啤酒"55%的股权,且"燕京啤酒"与"北京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04年11月30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分别为:李福成、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董学增、李颖娟、杨怀民、张怀东、张海峰、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议案》。
    此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李福成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书面文件,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395,345万元,此次投资总额为7,500万元,不足公司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投资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关联各方)介绍
    合同各方为:
    甲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66742.45万元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水、啤酒原料、饲料、酵母、塑料箱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3年燕京啤酒实现净利润24,192万元。截止2004年9月30日,燕京啤酒总资产735,702万元,净资产413,926万元。
    乙方: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注册资本:3106.4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饮料及其他相关产品
    本次关联交易为"燕京啤酒"与"北京企业" 合资设立公司。"北京企业"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燕京啤酒"55%的股权,且"燕京啤酒"与"北京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标的(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持股比例为75%;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出资301.61万美元(折合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5%。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成立后,将利用对其投入的资金用于兴建10万吨啤酒生产企业。合资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啤酒、白酒、矿泉水及其他饮料、麦芽包装及包装辅助材料、研制、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宣传、服务、粮油、百货针纺、五金交电销售。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燕京啤酒"与"北京企业"于2004年12月10日在北京签署《合资合同》。
    1、合同各方投资金额
    "燕京啤酒"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北京企业"出资301.61万美元(折合2,500万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合同双方确定,合同签订15天内,双方一次性注入资金。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3、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自2004年12月10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合资公司"为年产啤酒10万吨的啤酒生产企业,公司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扩大燕京啤酒在广东市场的份额,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燕京啤酒的生产能力,提高燕京啤酒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为公司获得较好的利益回报。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七、备查文件
    1、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
    4、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 合资合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