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16日、17日、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燕京转债”(代码:125729)回售公告,并分别于2004年11月19日、24日刊登“燕京转债”回售提示性公告。“燕京转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04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燕京转债”回售申报期内,没有“燕京转债”持有人申请回售,亦没有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未回售的“燕京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