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接中国证监会通知,本公司因增持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事项所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4]86号文批复。本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已获得批准。批复主要内容为:
    鉴于本公司在取得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泉啤酒")的控制权后,进行了全面业务整合,巩固了惠泉啤酒的市场地位,本次股份增持有利于提升本公司及惠泉啤酒的市场竞争力并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本公司因增持3556.1万股惠泉啤酒股份(占总股本的14.224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在近日办理收购股权的过户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