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16日、17日及2004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三次燕京转债回售公告,“燕京转债 (125729)”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燕京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有关事项如下:
    一、回售价格
    “燕京转债 (125729)”持有人有权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以102元/张(含当年利息,不扣税)的公告价格向本公司回售燕京转债。
    二、附加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燕京转债 (125729)”持有人若进行回售,须于2004年11月19日至2004年11月25日(附加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燕京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燕京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燕京转债持有人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交易)指令。
    四、其它
    燕京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