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 月2日上午9:30-12:00
    2、召开地点:北京国门路大饭店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受公司董事长王东升先生委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COO梁新清先生主持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644,88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1,463,797,200股的44.0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59,116,063股(其中流通A股34,816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59,081,24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66,910,000股的6.82%。
    3、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59,081,24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743,700,000股的7.94%。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显示器与平板电视业务整合的议案》,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44,888,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9,116,06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9,081,247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刊登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显示器与平板电视业务整合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振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备查文件
    1、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