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张绪生律师 列席了公司于2001年6月29 日召开的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 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第二届第十六次董 事会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18 日在第二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上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并于同年4月21日在《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以及明确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时间及地点、公司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等。同时,公告中还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 会于2001年6月15日在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上分别通过《关于增加A股超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说明》和《关于设立奖励基金的提案》的决议, 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于同年6月16日在《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上刊登 了该等决议的公告。公司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 司董事会于2001年6月23日在《香港大公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股东大会 地点变更公告》, 将原经公告的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变更为“北京海逸酒店”,并公告了该地点的具体地址及乘车路线。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 其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会 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股份357,99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4 %。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经公告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经北京市朝阳 区公证处现场公证。
    所有议案中,除关于发行A股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中数码相机项目由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82%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名称的议案 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7%通过,关于浙江京东方真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7%通过,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孙继平先生的当选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27%通过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王爱贞女士、徐燕女士及杨安乐先生 的当选分别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27%通过外,其余议案或议 案中的各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 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绪生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