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公司第三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借款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详情参见2004年4月27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抵押、担保余额累计不超过柒拾亿元人民币(含等值折算的外币)”,此事项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管意见书》(京证监发[2004]80号)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该事项进行修改。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对该事项的修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先提请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修改,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等值折算的外币)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结果请见“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述修改过程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