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3年8月6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京东方”、“买方”)与FIELDS PACIFIC LIMITED(以下简称“FPL”)、潘方仁先生(FPL的全资持有人)签署《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股份买卖协议》”),京东方投资1,050,299,659.85元港币收购FPL所持冠捷科技26.36%比例的普通股股份(共计356,033,783股),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京东方已按《股份买卖协议》的规定完成本次股权收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收购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京东方发展TFT-LCD事业整体战略
    第一步:掌握核心技术。京东方采取海外收购方式快速进入TFT-LCD业务领域,通过韩国全资子公司BOE-Hydis于2003年1月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的TFT-LCD业务,获得HYDIS的TFT-LCD完整生产能力、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及研发成果、及全球市场份额和营销网络体系,成为唯一一家拥有TFT-LCD核心技术的中国企业。
    第二步:构筑京东方北京TFT-LCD制造和研发基地。运用BOE-HYDIS的TFT-LCD技术优势,建设京东方北京TFT-LCD产业基地,2003年6月,京东方入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北京TFT-LCD产业基地的建设。
    第三步:整合TFT-LCD上下游配套产业、完善终端产品的营销网络,以确保京东方TFT-LCD业务的稳步发展。市场是京东方巩固TFT-LCD产业构架的核心要素之一,京东方通过海外收购TFT-LCD业务解决核心技术的同时,即筹划TFT-LCD事业的产业垂直整合,获取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冠捷科技是一家专长于显示器制造和全球市场营销的企业,通过收购冠捷科技部分股权的方式,京东方与冠捷科技迅速实现TFT-LCD的市场整合,此举将大大减少发展北京TFT-LCD事业的不确定因素,将有力提高京东方在显示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二、有关本次股权收购的审批情况
    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召开的“二00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收购的有关事项。
    有关本次股权收购项目、境外投资及外汇资金来源等已分别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3]1736号、发改外资[2004]154号)、国家商务部(商合批[2003]5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汇审[2003]040号)的批复。
    三、本次股权收购和实施情况
    在《股份买卖协议》规定的条件下,京东方、FPL和潘方仁先生已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方无任何就《股份买卖协议》履行不完全或其他而对《股份买卖协议》的履行作出修改、变更或达成新的协议。
    1、《股份买卖协议》先决条件的执行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是在《股份买卖协议》中所载的先决条件已获得满足或豁免之后完成的,其中先决条件的豁免均为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的合约行为。《股份买卖协议》先决条件执行情况如下:
    (1)有关香港的监管机构没有要求买方及与其行动一致方发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冠捷科技已发行股份;
    截至收购股权交割,未有该等情况发生。
    (2)就本协议及拟按本协议进行的交易,买方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买方章程的规定获得所有的批准;
    已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收购的相关审批。
    (3)冠捷科技维持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的上市地位;在买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卖方发出交割书面通知前,该等股份的交易不会超过五个连续的交易日的暂停(由于签署本协议后香港联交所要求该公司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提及的交易作出公告而引致的暂停交易的情况除外);
    冠捷科技继续保持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的上市地位,其在证券市场的交易未因本次股权收购受到影响。
    (4)没有违反该协议内的任何保证条款(在该协议已披露除外);
    截至收购股权交割,未有违反《股份买卖协议》规定的保证条款行为。
    (5)没有因违反该协议内的保证条款(上述(4)条款提及的保证条款除外)而导致的重大不利转变(相对冠捷科技2002年之已审计帐目而言);
    截至收购股权交割,未有该等情况发生。
    (6)京东方未发现或知悉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自签署该协议之日起有任何不正常经营或该等公司(或任何其中一家或多家)的业务领域、状况(包括资产、财务和法律状态)、经营、表现或财产有任何重大的不利转变的情况或任何未被披露的重大潜在风险;
    截至收购股权交割,京东方未发现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自签署该协议之日起有任何不正常经营或重大潜在风险。
    (7)冠捷科技经审计的2003年7月参考帐目内,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的:
    ① 净资产值不少于265,000,000美元;及
    ② 营运资金不少于230,000,000美元。
    (8)冠捷科技经审计的2003年7月参考帐目内,并未显示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于参考日期存在任何或有负债(冠捷科技已审计帐目及已披露的除外);
    (9)冠捷科技经审核的2003年9月参考帐目内,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的资产净值及营运资金的金额不能少于冠捷科技经审计的2003年7月帐目的数额,及冠捷科技经审核的2003年9月参考帐目内并未出现任何或有负债(冠捷科技已审计帐目及已披露的除外);
    根据冠捷科技2003年度中期报告和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冠捷科技经营情况良好,相关财务状况均好于约定的指标。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公司也未发现冠捷科技存在其他或有负债(已披露的除外)。公司豁免上述“(7)、(8)、(9)”项条件及相关工作。
    (10)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与Fields Pacific Ltd(“FPL”)或其联系人在交割日前不进行新的关连交易 (于签订该协议时已存在的关连交易除外);
    (11)冠捷科技或其任何主要子公司不存在清盘或类似程序;
    (12)冠捷科技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分配、发行、赎回、出售或处置冠捷科技的任何股份(无论是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或库存股份)、或借贷资本、或可转换为冠捷科技股份的任何证券、或认购冠捷科技股份的权利、权证或选择权,除非获得京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经核实,自签署《股份买卖协议》后,冠捷科技未发生上述“(10)、(11)、(12)”项条件禁止的事项。
    (13)现任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特助、处长、副处长、协理、副总经理、地区总经理及地区副总经理)的人士(冠捷科技总裁和副总裁一致决定除外)继续受聘为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的雇员及与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签定雇佣合约。
    京东方已与冠捷科技核心管理团队签署了相关聘用协议,对冠捷科技其他管理干部的聘用,冠捷科技将在完成本次股权收购后再进行相关工作。
    2、本次股权收购资金的筹集及支付
    本次股权收购价款共计1,050,299,659.85元港币,折合美元1.35亿元,其中本公司自有资金购汇0.5亿美元,通过国内银行贷款筹资0.85亿美元。本次股权收购资金贷款情况具体如下: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 2000万美元 2003.12-2004.12 1.9363%, 每半年浮动 北京市商业银行金运支行 2500万美元 2003.12-2004.12 1.92%, 每半年浮动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4000万美元 2003.12-2004.12 1.92%, 每半年浮动
    3、款项支付
    本次股份收购价款共计1,050,299,659.85元港币,扣除收购股份自2003年8月6日后发生的股息8,544,706.79元港币,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前向FPL共支付收购价款净额1,041,754,953.06元港币。同时,本公司已全部收回原向FPL支付的等值于4200万元港币的人民币定金及其利息。
    4、股份过户
    由FPL持有的356,033,783股待售股份已移交予京东方,过户手续完成。京东方全权合法持有占冠捷科技已发行普通股总数26.36%比例的356,033,783股股份,成为冠捷科技第一大股东。
    5、冠捷科技董事任职变动
    经冠捷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潘方仁先生辞去冠捷科技非执行董事职务。经冠捷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委任京东方董事长、执委会主席兼CEO王东升先生、执行董事兼高级副总裁陈炎顺先生、财务总监王彦军先生为冠捷科技非执行董事。
    6、其他事项
    1)冠捷科技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冠捷科技2003年中期报告公告,冠捷科技目前正涉及一宗知识产权纠纷中。为维护自身权益,冠捷科技已就此采取风险保全措施,该知识产权纠纷不会对冠捷科技构成任何重大的财务影响。截至目前,该知识产权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无实质性进展。
    2)冠捷科技银团贷款承诺变更
    冠捷科技为获得以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为牵头行的2002年5000万美元银团贷款,曾向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承诺潘方仁先生在冠捷科技的持股量及所享有的股票权比例不低于30%。经冠捷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沟通协商,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代表银团同意对此承诺予以变更,并继续保持此贷款的使用。
    3)冠捷科技持续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京东方及其联系人(包括京东方的控股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被视为冠捷科技的关联人士,冠捷科技与京东方发生的包括担保、采购交易、销售交易、技术支援服务交易及产品保修及维修服务交易等五类日常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由于上述五类交易均为经常及持续性交易,冠捷科技已就“与京东方进行之持续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刊登新闻通告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
    四、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的影响
    在本次股权收购过程中,除冠捷科技董事会部分董事任职变动外,冠捷科技经营未受到股权变动的影响。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京东方已成为冠捷科技第一大东。
    截至2004年2月2日,冠捷科技的主要事项如下:
公司名称: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TPV Technology Limited) 成立地点: 百慕达 注册地址: Canon’s Court,22 Victoria Street,Hamilton HM12,Bermuda 法定股本: 40,000,000 美元、含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01 美元之普 通股股分 已发行股本: 13,507,732.64 美元、含1350,773,264 股每股面值0.01 美元之 普通股股分(截止2004 年2 月2 日) 主要业务: 投资控股 现任董事: 执行董事:宣建生博士(主席兼行政总裁)、洪育德先生、潘仲 光先生、杨信男先生、林宏新先生 非执行董事:王东升先生、陈炎顺先生、王彦军先生、林文镜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曾文仲先生、谷家泰博士、张岱枢先生 股东的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 股数(股) 持股比例 1、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6,033,783 26.36% 2、J.P.Morgan Chase&Co. 127,380,000 9.43% 3、Brilliant Way 99,909,000 7.40% Investment Limited 93,694,000 6.94% 4、HSBC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Limited 31,255,823 2.31% 5、董事 3,141,537 0.23% 宣建生博士 6,121,286 0.45% 洪育德先生 633,237,835 46.88% 杨信男先生 1,350,773,264 100% 6、公众人士 总数 实际控制人: 一般而言,冠捷科技作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及新加坡交易所主板 上市的公司,其整体上的业务动作,管理和决策厘订的权力理应 由冠捷科技的董事局掌握。 现有章程修 冠捷科技的章程并未因该收购的文割进行任何修改。 改状况:
    上述表格中需要说明:
    1)Brilliant Way Investment Ltd为Pacific industries and Development Ltd之全资附属公司,而Pacific Industries and Development Ltd分别由KMP Atlantic Limited、林文镜先生、林宏新先生及林宏修先生持有其50%、25%、12.5%及12.5%权益。KMP Atlantic Limited则由林逢生先生、林圣宗先生及其他人士拥有其48.3%、48.3%及3.4%权益。
    2)宣建生博士、杨信男先生、洪育德先生及林宏新先生均为冠捷科技的执行董事。
    3)宣建生博士的权益包括其配偶所持有的冠捷科技股份。
    4)林文镜先生为冠捷科技的非执行董事。
    5)2003年9月18日,FPL以3.555元港币/股价格将持有冠捷科技的剩余股份进行市场配售。
    五、B股增发完成对京东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发展TFT-LCD业务,本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完成收购韩国TFT-LCD业务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较高水平(2003年半年度报告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为72.61%,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为71.98%),因通过银行借款收购冠捷科技股权又进一步提高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因此,B股增发的完成对本公司资产负债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2号文核准,京东方于2004年1月13日至15日增资发行31,640万股B股,发行价格为6.32元港币/股,募集资金总额199,964.8万元港币,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普华永道验字(2004)第20号),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B股增发募集资金净额1,922,072,431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048,160,383元)。募集资金的到位有效改善了本公司的财务结构,偿还收购韩国TFT-LCD业务的9000万美元银行借款后,本公司的集团合并资产负债比率大幅度降低,大大降低了财务风险。
    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购买股份主体
    京东方作为本次购买股份相关主体,符合中国法律主体资格。FPL作为本次购买股份主体和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不会抵触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潘方仁先生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及在股份购买协议中陈述并声明其有权承担卖方义务履行的保证责任,不会抵触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2、本次购买股份已获得相关中国政府部门、中国境内机构或有关人士的批准。
    3、京东方已如实披露了本次购买股份所涉及的有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已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购买股份不会对京东方法人治理结构造成新的实质性的影响。
    5、京东方实施本次购买股份后,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6、未发现京东方因本次购买股份直接造成中国法律上的终止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7、本次购买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购买股份涉及中国法律事宜均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3]1736号文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4]154号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合批[2003]505号文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汇审[2003]040号文
    5、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关于“TPV Technology Limited US¥50,000,000 Transferable Loan Facility Loan Agreement dated Mar 21, 2002”回复
    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赵不渝 马国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冠捷科技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
    10、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