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本公司董事会就本公司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4150万股国有法人股编制的《关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承接本公司于2004 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在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召开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对于此次股权转让对于本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编制了《关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现将该报告书全文予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收购的履行尚有待于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报告书的核准。
    特此公告。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30日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美锦能源集团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独立董事就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收购本公司法人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4150万股国有法人股发表的独立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于海年先生、李常青先生、林莘女士就此次股权协议收购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协议收购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国有股权转让尚需获得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报告书的核准。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于海年 李常青 林莘    签署日期: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