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10月1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11名,包括3名独立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决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谢世坤、独立董事于海年、独立董事林莘、董事徐东晟、董事朱庆华组成,同意由董事谢世坤担任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决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常青、独立董事林莘、董事姜南组成,同意由独立董事李常青担任主任委员。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此公告。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1日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福州特派办的要求,本公司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对本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短期的、流动的交易行为,额度均比较小。控股股东未占用公司资金,本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没有互相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了披露。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本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截止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共计7050万元(其中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金额为6820万元),占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33.03%,未超过50%。
    3、本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已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本公司目前尚未对对外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等作出规定,本公司将在下次股东大会中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符合通知要求。
    本公司将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专此报告。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