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协议转让所持有的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电气”)国家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与许继集团于2001年9月1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将持有的天宇电气全部国家股6,423.6万股转让给许继集团,转让价格为3.1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0,050万元。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510号文《财政部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天宇电气国家股6,423.6万股(占总股本的46.01%)转让给许继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后,许继集团将持有天宇电气国家股6,423.6万股,成为天宇电气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本公司不再持有天宇电气股份。
    二、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称为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是国有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州市新店南平路天宇科技大楼,注册资本10,527万元,法定代表人:柯子亮。
    本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营运;科研、开发、制造、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工器材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与本行业相关的贸易业务(不含国家专项规定),水产养殖。
    三、本公司与许继集团无产权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此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许继集团的天宇电气6,423.6万股国家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也不存在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本公司未签署过禁止、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六、此次股份转让报送材料前六个月,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买卖天宇电气已上市流通股份。
    七、此次股份转让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将与许继集团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有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合同书》
    2、《财政部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510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ST天宇”股票义务的函》(证监函[2003]15号)
    特此公告。
    
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