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集团”)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于2001年9月1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国家股6,423.6万股转让给许继集团,转让价格为3.1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0,050万元(相关董事会公告详见2001年9月19日的《证券时报》)。
    日前,接财政部财企[2002]510号文《财政部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1日印发),同意天宇集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6,423.6万股(占总股本的46.01%)转让给许继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后,许继集团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6,423.6万股,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特此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