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1修改为: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保证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保障股东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准则、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二、 将《议事规则》第二章股东大会会议的确定3增加第(六)款,内容为: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召开时。
    三、将《议事规则》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5(二)修改为:
    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天宇 1];
    在第(十三)款后增加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内容为:
    (十四)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单笔或累计)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听取规定应该由独立董事发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经理”修改为:“总经理”;“副经理” 修改为“副总经理”。
    五、原章节条款顺序相应顺延,原条款内容文字中涉及原条款序号部分,根据修 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