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议事规则》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确定2.3.2 修改为: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联名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召开时。
    二、将《议事规则》第三章董事会的审议事项3.2.2 修改为: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联名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审议的事项。
    三、将《议事规则》第五章董事会的决策程序5.2.3 修改为:董事会听取独立 董事对拟将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并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议应公告。
    将5.4.1修改为:董事会在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判断其可 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有关专家参加论证以减少决策风险。
    将5.4.2修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经理”修改为:“总经理”;“副经理” 修改为“副总经理”。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