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示》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诉讼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诉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2年2月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初字第197号民事判 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
    2、本案起因:99年6月2日,原、被告进行货款结算时, 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 款4465900元,另有300000元属于原告的货款,被告承认由其提走 , 两项合计欠货款 476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返还,特向法院起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1、 判决被告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所欠货款4765900元。
    2、本案诉讼费4070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 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 还)。
    (四)执行情况
    2002年3月11日,由于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欠款, 本公司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进行中。
    二、本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2年2月,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49号民事 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2、本案起因:94年5月5 日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为福建省机械 供销总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300万元(到期日为94年9月23日)提供担保, 至今福建省 机械供销总公司尚欠被上诉人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95年10月5日福州天宇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为福建省机械供销总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200 万元 (月息1 .206%,到期日96年3月23日)提供担保,用途购买原材料, 至今福建省机械供销总公 司尚欠被上述人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上诉人在催款回单上加盖公章,一审法 院判决上诉人负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原审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 起上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终审判决:免除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此案属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已生效。本公司担保责任被免除。
    三、本公司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1年12月24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1) 深罗法经二初字第 95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2、本案起因:98年6月10日,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98 年 配股之补充协议》和《关于98年配股之补充协议之附件》, 约定原告向工行福州市 分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被告提供担保,并承担6个月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因被 告未能履约,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付利息1298277.75 元及违约 金。
    (三)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被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代付利息1298277.75元及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145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 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 还)。
    (四)执行情况
    2002年3月18日,由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欠款, 本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目前尚在进行中。
    四、本公司诉福建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1年10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经初字第884号民 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公司
    2、本案起因:97年12月31日和99 年原告为被告向工行闽都支行两次借款提供 担保,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工行闽都支行于2001年6月29 日从原告帐户直接 划走借款本息共计1227797.7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该款,特向法院起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1、 判决被告福建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公司偿付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227797.7元。
    2、本案诉讼费16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 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 还)。
    (四)执行情况
    2001年11月16日,由于福建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公司未能偿还欠款,本公司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进行中。
    五、本公司诉深圳达天宇机械设备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达天宇机械设备公司
    被告:郑和新
    2、本案起因:96年8月15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购 销合同,并擅自向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收取货款119.96万元,原告在催收货款时发 现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该款,两被告拒不还款,特向法院起诉。
    (二)案件受理情况
    此案已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正在立案审理。
    六、本公司诉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本公司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1)甘经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 现 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本案起因:1996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货款总价219 .55万元,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仅付部分货款,尚欠11. 05万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该款,特向法院起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经法院调解:被告欠原告货款11.05万元,同意于2001年9月30 日前付清欠款。 逾期付款,自96年起12月16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息。本案诉讼费4924元,由被告负担。
    (四)执行情况
    2001年10月18日,被告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调解,本公司已向法院申 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中。
    七、本公司诉衡阳绝缘材料总厂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2年3月14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中法经终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绝缘材料总厂
    2、本案起因:被上诉人诉称于97年7月22日、98年4月27日、99年12月10 日及 同月30日分四次给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货,货款及运费共计57286. 10 元,上诉人对其中的一次发货,因被上诉人发货时没有通知, 也没有收到与货物相关 的通知,因此没有收到此货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 偿付货款 17938元及相应利息,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1)雁经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2、判决上诉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9424.50元, 并支付相应利 息。
    (四)案件执行情况
    此案尚未执行。
    八、福州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诉本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2年3月26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2)台经初字第115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
    被告: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案起因:被告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州市商业银行金城 支行借款5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三)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福州埃尔凯福通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2、判决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此案尚未执行。
    九、昆山市宏伟石油科技开发公司等诉本集团公司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02年1月14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1)湘经初字第17、18、 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1)年湘执字第153、154、155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 力。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市宏伟石油科技开发公司、长沙电机厂一分厂
    浙江南翔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湘阴)天岳电气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本案起因:被告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湘阴)天岳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
    (三)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被告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湘阴)天岳电气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
    2、判决福州天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执行情况
    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强行划拨本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2.29万元。对此,本公 司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复议, 最后该执行庭却以维持原裁定驳回本公司的 复议申请,本公司不服法院裁定,将寻找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
    特此公告。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