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小琳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01年4月6日作出 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前30天即2001年4月10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二届 十七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公告》。期间,由于登记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代表合计所有的股权数未超过公司股本的1/2,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28 日再次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司关 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5日上午在福州新店南平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并由 公司董事长柯子亮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6883996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州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小琳
    200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