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接第一大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豫国资产权[2004]2号)作出了《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765号),该批复同意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6423.6万股国有法人股分别转让给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13959.92万股,其中: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150万股,占总股本29.73%;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273.6万股,占总股本16.28%。
    特此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