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焦作鑫安
    股票代码:000719
    上市地点:深圳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G座2单元23层2401号
    联系电话:0371-5616517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6月18日
    声明
    一 报告人(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焦作鑫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出让人: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受让人: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
    4、元:指人民币
    报告书内容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G座2单元23层2401号
    3、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G座2单元23层2401号
    4、联系电话:0371-5616517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营业执照号码:4100002006441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矿产、化工产品,钢材、建材、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本院所(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9、经营期限:2003年9月5日至2008年9月1日
    10、股东构成情况
自然人股东 李丹 49% 李维涛 30% 李维波 2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3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李丹, 具体介绍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兼职 长期居住地 李丹 执行董事 中国 无 无 郑州 李维涛 董事 中国 无 无 郑州 李维波 董事 中国 无 无 郑州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者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前,未持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3年12月19日,因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偿还于2002年9月24日借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借款1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于2003年6月6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批准冻结被告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73283股国有法人股,并委托河南省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此股权进行拍卖。河南省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拍卖公告,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以每股1.69元,总价10939848.27元竞标将其收购。报告人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他人委托投资行为。过户后,报告人持有焦作鑫安股份6473283股,占总股本的5.003%。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材料保送之日前六个月,本报告人未持有焦作鑫安股份,也无买卖焦作鑫安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与本协议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嘱,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声明单位: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
    签署日期:2004年6月18日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