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实现双赢,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与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集团)签订了由公司对双方大型设备、主要备品备件及大棕原燃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支付款项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期限为12个月;公司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万元人民币;代垫资金用途为鑫安集团参与统一招标采购支付款;代垫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鑫安集团2004年6月30日前将代垫资金全部归还。
    鑫安集团现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473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因鑫安集团的董事长为本公司的副董事长。故本次交易已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此次关联交易时,关联方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应到9名,实到9名,表决结果为:7名董事同意,2名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认为:关联双方协议公平、公正,关联交易双方是为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双赢,虽公司暂代垫资金,但到期鑫安集团有能力偿还。
    二、关联方介绍:
    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焦作市化工三厂,成立于1995年,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现为第三大股东,现持有本公司5%国有法人股计647.3283万股。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望,办公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注册资本:5500万元,主要产品有泡花碱、有机化工等产品。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33808万元,净利润-2240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由公司对大型设备、主要备品备件及大棕原燃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支付款项。(含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
    2、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
    3、协议期内,公司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用途为鑫安集团参与统一招标采购支付款项。实行有偿使用,鑫安集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按季度收取资金占用费。
    4、鑫安集团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归还公司本金。
    5、同价采购,同价结算。
    四、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方法:
    1、实行公开招标,质优价廉的原则。
    2、统一招标,按每次中标标的结算。
    3、关联双方按同标的结算,偿还代垫资金按同标的结算。
    4、分期代垫资金,分期偿还,到期一次结清。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利用鑫安集团原有的采购渠道,统一招标、统一支付款项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实现双赢。同时,本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董事会将责成财务部门及时清欠,确保资金安全。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建中、王秀梅、李建立认为关联双方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建议公司制订化解风险的相应措施。
    七、备查文件
    1、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鑫安集团所签署的协议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