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2003年6月27日收到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告》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郑民四初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第三大股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473283股,占总股本5%)因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6473283股国有法人股冻结。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