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实现双赢,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与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集团)签订了由公司对双方大型设备、主要备品备件及大棕原燃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支付款项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期限为18个月;公司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代垫资金用途为鑫安集团参与统一招标采购支付款;代垫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鑫安集团2003年6月30日前将代垫资金全部归还。2002年度本公司实际为鑫安集团统一招标采购并支付款项3791万元。上述关联交易系小额累计数,因公司在2002年度报告期内以季报、中报、年报的方式已予以披露,故未作专项披露。
    鑫安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公司是其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已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此次关联交易时,关联方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应到5名,实到5名,表决结果为:4名董事同意,1名关联董事回避。由于董事会审议表决时,关联双方协议虽已签订,但关联交易占用资金的事实并未发生,故董事会决议未披露。同时董事会认为:关联双方协议公平、公正,关联交易双方是为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双赢,虽公司暂代垫资金,但不存在风险,到期鑫安集团有能力偿还。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4月增设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质询,认为关联双方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300—3000万元应作专项披露,3000万元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次关联交易分次累计,既未作专项披露,又未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属公司董事会工作疏忽。在此,董事会郑重承诺,以后一定按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办理和及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焦作市化工三厂,成立于1995年,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现为第三大股东,现持有本公司5%国有法人股计647.3283万股。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望,办公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注册资本:5500万元,主要产品有泡花碱、有机化工等产品。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33808万元,净利润-2240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由公司对大型设备、主要备品备件及大棕原燃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支付款项。(含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
    2、协议有效期为18个月,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
    3、协议期内,公司为鑫安集团代垫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用途为鑫安集团参与统一招标采购支付款项。实行有偿使用,鑫安集团按同期银行存款月利率计算,到期本金及占用费一并偿还。
    4、同价采购,同价结算。
    四、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方法:
    1、实行公开招标,质优价廉的原则。
    2、统一招标,按每次中标标的结算。
    3、关联双方按同标的结算,偿还代垫资金按同标的结算。
    4、分期代垫资金,分期偿还,到期一次结清。
    五、偿还代垫资金情况:
    截止2003年4月28日,鑫安集团已累计偿还公司代垫资金3509万元,剩余28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于6月30日前归还。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跃勇、李建立认为关联双方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截止2003年4月28日,虽然鑫安集团已累计偿还公司代垫资金3509万元,但是,剩余款项28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还未偿还,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建议公司加以关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清欠。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