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就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事宜已分别于2002年11月26日、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权转让现已经国家财政部财企[2003]112号文批复。批复如下:
    一、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焦作鑫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进一步健康发展,同意按照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股份转让方案,将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8020.448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7373.1205万股分别转让给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集团)3750.6012万股、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3622.5193万股。
    二、此次国有股围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12937.56万股,其中鑫安集团持有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647.3283万股,占总股本的5%;花园集团、中泰信托分别持有3750.6012万股、3622.5193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28.99%、28%,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以该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过户进程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