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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T鑫安 项目:公司公告

金研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4-27 打印

    致: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律师协议书》,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22日做出决议,决定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2001年度股 东大会。2002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发出《焦作 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子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其中个人股东及股东 代表人17名,所持和代表公司股份80268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4%。 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一)公司董事会公告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股东大会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新的提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票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现场监票清点,并当 即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计7项,其中特别决议事项 1项,普通决议事项6 项。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1项特别决议事项,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6项普通决议事项中的《200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未获通过,其余5 项均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金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申 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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