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6月23日
    2.召开地点: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召集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总经理秦海员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0217741股、占上市公司有总股份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32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992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反对0股,弃权36225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
    (二)、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992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反对0股,弃权36225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
    (三)、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3992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反对0股,弃权36225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
    (四)、通过了《财务预决算报告》:
    同意43992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反对0股,弃权36225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
    (五)、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43992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反对0股,弃权36225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王振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