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7年1月17日
    2、诉讼机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2007年4月16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7-017号),相关情况详见2007年4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焦作鑫安重大诉讼公告”。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07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1.507648万元(利、罚息计算截止2007年3月23日,此后另计);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物。
    同时送达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22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编号为:76012005280005、76012005280130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及2005焦工商财押字第013号的全部机器设备。上述土地及房产查封两年至2009年4月27日,机器设备一年至2008年4月27日。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完全结案,法院查封资产的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故无法确定对2007年中期利润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关注此案进展情况,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2007)豫法执字第2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8日